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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传平与阮吓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平,阮吓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336号原告李传平,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阮吓万,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平与被告阮吓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传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传平负担。审 判 长  许舒可审 判 员  林月珠人民陪审员  陈方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思全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