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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祁海录与被告洛海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海录,洛海元,白银祥龙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714号原告祁海录。委托代理人李建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海元。被告白银祥龙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毛丰美,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海录与被告洛海元、白银祥龙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海录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海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3.22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向原告退还4648.22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240元,由原告祁海录负担。审 判 长  陈先勇审 判 员  乔 军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