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鲁平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刑初36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鲁某,因本案于2015年10月8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以要求被告人鲁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鲁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提出的撤回对被告人鲁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申请,经查确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鲁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娟代理审判员 张星平人民陪审员 姚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士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