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孙熙举、吴秀梅、孙锰钢、孙好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被执行人:孙熙举,男,汉族。被执行人:吴秀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孙锰钢,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好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熙举、吴秀梅、孙锰钢、孙好义的银行存款47847.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修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