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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炳林与余强强、武汉五建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强强,李炳林,武汉五建劳务有限公司,张启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强强(曾用名余强),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炳林,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巴志兰,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汉五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272号。法定代表人:方建郧,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张启松,武汉五建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余强强为与被上诉人李炳林,原审被告武汉五建劳务有限公司、张启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余强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阳审判员  李文审判员  叶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