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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100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黎鑫与陈峥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鑫,陈峥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1002民初676号原告黎鑫被告陈峥嵘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鑫与被告陈峥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鑫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鑫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退付原告黎鑫1550元。审 判 长  王玉泉代理审判员  喻海妮人民陪审员  段宝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