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澎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4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澎,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2003年8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5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第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礼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澎于2016年3月5日16时许,先收取刘某某购毒款230元后到他处以200元购得0.29克海洛因。之后,被告人徐澎在本市渝中区马家堡附近将上述毒品中的0.15克交付给刘某某,自己分得0.14克,另收取好处费30元。双方交易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查获海洛因0.29克和部分毒资。被告人徐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澎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材料、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提取和封存笔录、称量笔录、赃款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鉴定意见、前科证明材料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0.2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至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