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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瞿一×与瞿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一×,瞿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368号原告瞿一×,委托代理人瞿林,原告之子。被告瞿二×,(现已死亡)。原告瞿一×诉被告瞿二×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瞿一×与瞿润系姐弟关系,瞿润于2013年3月1日死亡,遗有坐落河东区华兴路春华里7号楼306-309号房屋一套,因瞿润无子女,瞿润在亲属关系中将被告瞿二×写明为亲兄弟,故起诉要求继承。经本院调查,被告瞿二×现已死亡,其档案记载父亲名字瞿渊如,母亲为何佩兰。原告与被继承人瞿润母亲为瞿丁氏,父亲在解放初期死亡,未留姓名。被告瞿二×不属于本案第二顺序继承人,且被告瞿二×已经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86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辉代理审判员 王 铮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