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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窦良超申请执行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良超,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136-2号申请执行人窦良超(身份证号342425199010073212),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丽(身份证号342622198707081906),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依法查封了王丽所有的皖A号车辆,限令其按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丽所有的皖A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