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1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伟与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354-1号原告:赵伟,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宿州市环保局监测站干部,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宿州市。委托代理人:张萍,女,1955年11月26日出生,宿州市环保局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宿州市。(系原告母亲)被告:吴杰,男,1973年2月1日出生,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管理局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与被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丽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 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