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峡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月清与谢泽锋、谢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清,谢泽锋,谢国华,江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峡民初字第94号原告:黄月清,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谢泽锋,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东桂,系被告谢泽锋的父亲。被告:谢国华,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江英花,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清诉被告谢泽锋、谢国华、江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月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黄月清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人民陪审员 汤玉南人民陪审员 何志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佩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