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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峡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月清与谢泽锋、谢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月清,谢泽锋,谢国华,江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峡民初字第94号原告:黄月清,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谢泽锋,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东桂,系被告谢泽锋的父亲。被告:谢国华,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江英花,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清诉被告谢泽锋、谢国华、江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月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由原告黄月清负担。审 判 长  刘 鑫人民陪审员  汤玉南人民陪审员  何志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佩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