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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奎、杨浩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奎,杨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李奎,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浩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奎诉杨浩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固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