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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与周加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周加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李××。法定代表人王福美,系李××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周加旺。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周加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5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4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