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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韩长亮与冀洪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长亮,冀洪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韩长亮,男,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冀洪祯,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韩长亮与冀洪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牧民一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牧民一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嘉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