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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媛、梁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媛,梁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财保134号申请人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97号佳地商务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岳素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媛,女,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梁斌,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媛、梁斌因金融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媛、梁斌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山西元亨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晋K×××××号奥迪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媛、梁斌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二、查封担保人山西元亨投资有限公司的晋K×××××号奥迪轿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宇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