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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549号原告:徐某,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编号为名居估字2015号A-92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拆迁补偿款及补偿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编号为名居估字2015号A-92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拆迁补偿款(或补偿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