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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长胜诉张加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胜,张加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692号原告张长胜,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加营,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审理原告张长胜诉被告张加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裁定冻结被告张加营在中国建设银行庆云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2409422700*****)存款230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应解除对张加营银行账户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加营在中国建设银行庆云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2409422700*****)存款23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