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长胜诉张加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胜,张加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692号原告张长胜,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张加营,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审理原告张长胜诉被告张加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裁定冻结被告张加营在中国建设银行庆云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2409422700*****)存款23000元。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应解除对张加营银行账户的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加营在中国建设银行庆云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2409422700*****)存款23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