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光彩与被告曹桂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彩,曹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04号原告:刘光彩,男,194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曹桂兰,女,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邱珍,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光彩与被告曹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光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光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柯 磊审 判 员 徐海生人民陪审员 时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东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