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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亮清与李佐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清,李佐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陈亮清,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李佐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建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佐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佐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义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金贤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