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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0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徐州禄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0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燕林,居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梁敏,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西四路324号。法定代表人刘绍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国栋,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涛,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禄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能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荣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徐州禄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3)沛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敏、燕林,被上诉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州禄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事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沛县人民法院(2013)沛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潘全民审判员  秦国渠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