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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赵财峰、范涛、杨圣军诉杨俊、杨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财峰,范涛,杨圣军,杨俊,杨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财峰。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范涛。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圣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明。再审申请人赵财峰、范涛、杨圣军因与被申请人杨俊、杨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财峰、范涛、杨圣军在本案审查期间以证据不足��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财峰、范涛、杨圣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卫红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柳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