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政胜与袁仁义、陈泓颖诉中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政胜,袁仁义,陈泓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376号申请人黄政胜,男,1958年5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袁仁义,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泓颖,女,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政胜与被申请人袁仁义、陈泓颖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政胜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仁义、陈泓颖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政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仁义、陈泓颖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