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兴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5国道马鞍山。法定代表人:孙仁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士明,该总经理。本院(2015)马民一终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5套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