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杨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01809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靖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哲。被告杨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赫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