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苏天芳与苗吉法、苗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天芳,苗吉法,苗锋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天芳,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范兴义,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苗吉法,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苗锋,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苏天芳因与被申请人苗吉法、苗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二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天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没有区分一级地及三级地,判决返还给申请人的承包地都属于三级地,对申请人明显不公平。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分配的农村承包责任田都是三级地,没有一级地,对申请人明显不公。经过调查,农村承包责任田不存在所谓一级地与三级地的区别。由于申请人苏天芳与被申请人苗吉法已经登记离婚,一、二审法院本着减少矛盾为目的的分地方案并无不妥。故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苏天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天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冰审 判 员  王巧莉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