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民初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卫国与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国,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第860号原告:李卫国,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玉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先敏,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刚,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崔榕容,该院法律顾问。原告李卫国与被告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