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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天叙与张志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叙,张志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186号原告张天叙,男,193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李玉峰,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志强,男,199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北、商务外环*号楼**层****号。负责人管作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天叙诉被告张志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天叙于2016年4月18日以原告已经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天叙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天叙撤回对被告张志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天叙承担。审判员  谢慧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瑛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