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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辖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任桂英与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任桂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桂英。上诉人山东商鼎投资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虽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并非物权纠纷,不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一审裁定中认定本案系债权纠纷,而本案双方签定的两份协议中对管辖的约定仅是对房屋物权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约定了管辖,并未对产生的债权纠纷作出管辖约定,因此,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不能适用于本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11年7月25日签定的《商品房团购意向协议书》中第九条明确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双方约定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王 斌代理审判员  吴玉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吉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