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5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柯昌海与天津眼镜城经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昌海,天津眼镜城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198号原告柯昌海,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眼镜城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23号(东北角书店旁)。法定代表人杨宗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鼎,天津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昌海与被告天津眼镜城经营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昌海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昌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2921元,由原告柯昌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永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振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