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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7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恒与李书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李书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7724号申请执行人张恒,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丰台区京深海鲜市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书瑞,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张恒与李书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0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李书瑞偿还张恒欠款三十一万二千八百六十八元。具体还款方式为:于二○一五年八月一日前偿还十四万元;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一日前偿还十七万二千八百六十八元;二、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九十七元,由李书瑞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张恒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李书瑞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恒询问,申请执行人张恒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书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李书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恒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书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77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