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东平诉刘界峰、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平,刘界峰,郝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平,女,回族,1978年12月24日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刘界峰,男,汉族,1980年7月21日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郝瑞,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生,教师,住址同刘界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东平与被执行人刘界峰、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郝瑞工资账户收入,但执行款到位需较长周期,非本次执行程序能够彻底了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子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