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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终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王润恭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润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176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润恭。上诉人王润恭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77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1966年至1995年在西王村村委会主持电工工作及其他工作,根据国家规定,上诉人离职后在年满53周岁退休时应当享受补贴,但西王村村委会一直推诿,上诉人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原告生活补贴费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新乡市牧野区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诉其于1966年至1995年在西王村村委会主持电工工作及其他工作,西王村村委会应于上诉人离职后按月支付其离职生活补贴费等,属历史遗留问题,应按国家政策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安利军审 判 员  李中孝代理审判员  宋 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