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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祁建彬与金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建彬,金卫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祁建彬。被告金卫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建彬与被告金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建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祁建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祁建彬负担。审 判 长  顾洪健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