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祁建彬与金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建彬,金卫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祁建彬。被告金卫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建彬与被告金卫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建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祁建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祁建彬负担。审 判 长 顾洪健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