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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程忠斌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军,程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红军。被执行人程忠斌。本院(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程忠斌未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程忠斌1600000元其他收入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邓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