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执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程忠斌借款合同案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军,程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红军。被执行人程忠斌。本院(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程忠斌未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程忠斌1600000元其他收入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邓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