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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乙、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乙,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40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乙(XXXXXXXXXXXXXXXXXX),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人罗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200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乙、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乙、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张乙、罗某某合骑一辆黑色助动车至本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号建设银行门口,窃得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48元的铃芝牌电动车。被告人张乙、罗某某将被窃的电动车带至中山北路、光新路附近时,被民警人赃俱获。被告人张乙、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乙、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一组,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工作情况,光盘一张,公安卡片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乙、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乙、罗某某有前科劣迹,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乙、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董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