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孔德山与张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山,张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285号原告:孔德山,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鹤,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山诉被告张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张鹤名下的车辆牌照为皖D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孔德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张鹤名下的车辆牌照为皖D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慧云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