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徐锦美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锦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866号原告徐锦美,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张桂列,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陈南斌,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沙心敏,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秀飞,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锦美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锦美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锦美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锦美撤回对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徐锦美负担。审判员 卢书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晓霞附: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法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