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徐后虎与盱眙县金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后虎,盱眙县金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朝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299-1号原告徐后虎。被告盱眙县金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甘泉西路与燕山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杜有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夏集镇人民路75号。法定代表人陈宝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朝香,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原告徐后虎与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朝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二被告住所地宝应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所争议不动产盱眙县翰林苑小区位于盱眙县,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