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与深圳市法兰尼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深圳市法兰尼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95号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法兰尼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卯俊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被告深圳市法兰尼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0.50元,由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负担。审 判 长 陆凤玉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94号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0号大街(东)125号2幢一层。法定代表人蔡明勇,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浩,上海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法兰尼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三洋湖工业区14号。法定代表人卯俊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诉被告深圳市法兰尼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0元,由原告杭州耐德制冷电器厂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 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 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晓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