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一终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佳盛、江西省慧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佳盛,江西省慧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一终字第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盛,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竹青,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丽鹏,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慧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7119886-6。委托代理人:万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继军,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佳盛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慧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佳盛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佳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佳盛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张佳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胡 萍代理审判员 龚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