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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初字第1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孙长吉与王长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吉,王长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民初字第1654号原告:孙长吉,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长金,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陈普众,男,1972年10月30���生,汉族,司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街道八委***组,系被告司机。原告孙长吉诉被告王长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长吉、被告王长金的委托代理人陈普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粉煤灰的经营业主,2014年5月17日,原告到被告经营场所为其提供粉煤灰码袋工钱共四万吨,干活过程中原告又为被告提供编织袋,并且为原告出据举欠据一张,表明欠原告30万元劳务费以及编织袋费2800元,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劳务费15万元,但是剩余的劳务费15万元及编织袋费2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计款项。被告辩称:我们当时有损失,让墙压了8万条袋子,大约4万元钱。经审理查明:2013年末,原告组织30���工人去被告处干活,工作是为被告码粉煤灰的袋子,共计4万吨,工作结束后被告一直未将劳务费付清。2014年5月1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其中表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30万元,已付15万元,尚欠15万元及28000元的编织袋款,共欠152800元。被告对原告所述欠款数额无异议,但称原告在干活中由于所砌砖墙倒塌,将8万条编织袋压在墙下,使被告损失了4万元,原告对此否认。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依据欠据给付原告劳务费15万元及编织袋款2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欠据附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组织工人干活,工作结束后被告并未付清全部劳务费,尚欠劳务费15万元及编织袋款2800元,对此被告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5万元及编织袋款2800元的诉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干���中造成被告编织袋损失4万元左右,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所提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长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孙长吉劳务费15万元、编织袋款2800元,共计1528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世坚人民陪审员  段成学人民陪审员  胡成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