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魏昌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魏昌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516号原告张文华,农民。被告魏昌荣,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华诉被告魏昌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张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文华负担。审判员 温 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连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