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2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承德市来源商貿有限公司与双桥区京龙烟酒超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来源商貿有限公司,双桥区京龙烟酒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205号原告承德市来源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刚,职务总经理。被告双桥区京龙烟酒超市负责人陈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来源商貿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桥区京龙烟酒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来源商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市来源商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市来源商貿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25.00元。代理审判员 韩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土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