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更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50号罪犯杨丹,又名杨洋,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做作出了(2006)朔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丹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2月31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丹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91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作为质检,技术过硬,严把质量关、数字关,确保了监区产品质量的提升。出勤率达100%,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丹在考核期内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该犯自2013年12月减刑后,于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4月30日、8月31日、11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5月15日、12月14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1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课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杨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丹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7日起至2023年9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