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韩某与济宁祥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327-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本院在执行韩某申请执行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