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强与任安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任安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77-1号原告王强,男。被告任安利,男。原告王强与被告任安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任安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对被告任安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 判 长 李 霞审 判 员 李昕晔人民陪审员 常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海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