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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施某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5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施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施某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5)宣县执字第543号之一审 判 长  武 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