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春伟与李国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伟,李国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64号申请执行人马春伟,女,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国剑,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马春伟与李国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焦仲调字第1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仲裁委员会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焦仲调字第153号调解书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