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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春伟与李国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伟,李国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64号申请执行人马春伟,女,汉族,1969年6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国剑,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马春伟与李国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焦仲调字第15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仲裁委员会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焦仲调字第153号调解书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李志国审判员  张瑞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