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503号原告陈某(陈某某),农民。被告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展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