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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503号原告陈某(陈某某),农民。被告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展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冯宪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