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6)黑062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长山诉张淑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41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果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