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6)黑062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长山诉张淑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41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果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丽丽 微信公众号“”